【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3/2005信息】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
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
的规定,出租车司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
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司机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经营的,出租车
司机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司机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属司机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向挂
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司机的,出租车司
机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县级以下(含县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出租车的不同经营方式、不同车型、收费
标准、交纳的承包承租费等情况,核定出租车司机的营业额并确定征收率和征收额,
按月征收出租车司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出租车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
输服务站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出租车司机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
扣缴义务人的,出租车司机应向单位所在地或准运证发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每月所扣的税额、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税款,应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
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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