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3/2005信息】 (1)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
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个人以图书、
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的稿酬所
得要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①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
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缴个人所得税。
②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可分开各处取
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③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
计缴个人所得税。
④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
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一次。
⑤作者去世,对取得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2)拍卖文稿所得。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拍卖文稿所得-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拍卖文稿所得×(1-20%)×20%
(3)书画作品、古玩等的拍卖收入。
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
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代扣代缴。
(4)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扣除800元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45%的九级超
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800)×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5)翻译、审稿、书画、举办讲座、做嘉宾主持等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
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见下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未超过 30 2000
50000元的部分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以上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由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月所
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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