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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的历年留存税后利润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5-04-1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1/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由几个自然人投资者出 资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在需要进行注销清算,那么我公司挂于帐上的税后利润应 如何处理?   答:历年留存的税后利润,实质上是未予分配的股东权益。在公司注销,股东分 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时,即意味着上述利润向股东的分配,因此,应当缴纳个人所得 税。对此,《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 第十五条“关于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征税问题”有明确规定,即:   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由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注销办理税务清算 时,其结余的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在依法弥补企业累计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应 按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对挂于帐上的税后利润作相应的处 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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