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1/2005信息】 (1)内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58号)的规定,实行内退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
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
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退手
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
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800元),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
月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加上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缴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采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见下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0~500 5 0
2 500~2000 10 25
3 2000~5000 15 125
4 5000~20000 20 375
5 20000~40000 25 1375
6 40000~60000 30 3375
7 60000~80000 35 6375
8 80000~100000 40 10375
9 100000以上 45 15375
(2)解雇。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6]203号)的规定,个人被解雇或自行辞职所取得的一次性退职费收入
应在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一次性取得数额较高的退职费收
入,视同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
把退职费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但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
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3)买断工龄。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的规定,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
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其在企业受雇的工作年限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
一定数额的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
均计算。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
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缴个
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
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
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57号)的规定,
自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
得税;超过的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
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个人取得上述退职费收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一次
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
费收入,自2001年10月1日起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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