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22/2004信息】 问:根据经营需要,我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经常举办一些营销人员的集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险业务的最新发展理念、展
业技巧、展业艺术等。请问我公司举办的这种正常业务培训,是否属于《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4]011号)规定的“免费旅游”、“免费培训”等情况,
是否应就业务培训支出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
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
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
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
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
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
薪金所得”项酬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
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指出的是,此项规定针对的是
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
突出人员的现象,强调的是通过免费培训、免费旅游等方式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进行
奖励,一是营销人员,二是个别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三是奖励。企业正常的员工培训、
教育支出,以及企业有关人员参加外地举办的正常的培训班、研讨会和工作考察,不
属于文件规定的征税范围。所以,你公司举办正常员工培训发生的支出,无论在什么
会计科目核算,都不应作为营销人员的劳务报酬处理,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as200410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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