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22/2004信息】 问:某律师事务所与该所部分律师人员未
签订雇佣合同,律师无固定工资。律师代理的每一项业务均上交一定数量的管理费,
由该事务所向代理人开具发票并扣缴营业税等,余额由律师签白条领取现金。另外,
这些律师也不属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中所规定的兼职律师,请问
如何就这些律师所取得的提成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从上述情况看,某律师事务所与该所部分律师人员未签订雇佣合同,律师无
固定工资,也就是说,该律师事务所与这部分律师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
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
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
是上述律师与该事务所不存在工资、人事关系,仅因某特定事项为事务所提供劳务,
那么律师所领取的提成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
此项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因此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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