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7/2004信息】 随着股份制企业的不断增多,股份制企业
以股票等有价证券的不同形式来稳定人才、奖励员工的情况不断增加。有的企业根据
员工在受雇期间的工作表现或业绩,以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本公司股票出
售给员工,或者向员工折价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雇员由此获得了认购
股票的补贴收入或折扣。取得股票补贴收入或折扣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
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在中国负
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
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
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
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
个人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
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
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报经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
分月平均计入各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A先生是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工作业绩突出,该公司于2003年
6月奖励他5000股低于市场价格的本公司股票认购权,假设该股票市场价格为每
股10元,实际认购价格为每股8元,A先生每月工资固定收入2000元,经主管
税务机关批准,允许A先生自实际认购股票当月起按5个月分月平均计入各月的工资、
薪金所得计征税款。则其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每月应税收入=[5000×
(10-8)÷5+2000]=4000元;月应纳税额=(4000-800)
×15%-125=3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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