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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录入时间:2003-10-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7/2003信息】 实例:个体户王某在市区拥有商品房两套, 一套自用;另一套于2001年1月1日出租给李某夫妇居住。协议规定,租期2年,每月 租金1000元,于每月初支付。3月份新购置门面房一套,并于2001年4月1日租赁给某服 装店作经营使用。协议规定,租期1年,从2001年4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月租金 4000元,于每月初支付。请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王某2001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各是多少(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答案:财税字[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从 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 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 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照上述规定,王某2001年应纳的各项税额计算如下:   (1)出租住房应纳营业税=1000×12×3%=360(元);   出租门面房应纳营业税=4000×9×5%=1800(元);   应纳营业税合计=360+1800=2160(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160×7%=151.2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2160×3%=64.80(元)。   (3)出租住房应纳房产税=1000×12×4%=480(元);   出租门面房应纳房产税=4000×9×12%=4320(元);   应纳房产税合计=480+4320=4800(元)。   (4)2001年1月1日应纳印花税=1000×12×1‰   =12(元);   2001年4月1日应纳印花税=4000×12×1‰=48(元);   应纳印花税合计=12+48=60(元)。   (5)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1月份应扣除税额   =1000×3%×(1+7%+3%)+1000×4%+12=85(元);   2001年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1000-85-800)×10%=11.50(元);   2001年2、3月份各月应扣除税额   =1000×3%×(1+7%+3%)+1000×4%=73(元);   2001年2、3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1000-73-800)×10%×2=25.40(元);   2001年4月至2001年12月王某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由住房租赁所得和门面房租赁所 得组成。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取得的租赁所得为一次。因此, 应将上述两项租赁收入额合并计算,但由于两类不同的租赁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 率,故不能把租赁所得直接按10%的税率计算,也不能直接按20%的税率计算。如果 两类租赁的月收入均超过4000元,则可分别计算。   如果两类租赁的月收入有一项不超过4000元,或两项均不超过4000元,则分别计 算就有可能出现扣除不准确的问题。财税字[2000]125号文件对同一纳税人同一月份取 得的“两类”租赁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此,我们认为首先 应对“两类”租赁收入合并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然后按照“两类”租赁收入各自占 总收入的比例对当月应纳税所得进行合理划分,再按各自所得对照适用税率分别计算 应纳税额,最后计算“两类”租赁收入应纳税额之和,即为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上述方法可称之为“先合、后分、再税”。   计算过程如下:   2001年4月份应扣除税额   =1000×3%×(1+7%+3%)+4000×5%×(1+7%+3%)+1000×4%+4000× 12%+48   =821(元);   2001年4月份应纳税所得额   =(1000+4000-821)×(1-20%)=3343.20(元);   住房租赁所得=1000÷(1000+4000)×3343.20   =668.64(元);   住房租赁所得应纳税额=668.64×10%=66.86(元);   门面房租赁所得=4000÷(1000+4000)×3343.20   =2674.56(元);   门面房租赁所得应纳税额=2674.56×20%=534.91(元);   2001年4月份应纳税额合计=66.86+534.91   =601.77(元);   2001年5月至2001年12月各月应扣除税额   =1000×3%×(1+7%+3%)+4000×5%×(1+7%+3%)+1000×4%+4000× 12%   =773(元);   各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4000-773)×(1-20%)   =3381.60(元);   住房租赁所得=1000÷(1000+4000)×3381.60   =676.32(元);   住房租赁所得应纳税额=676.32×10%=67.63(元);   门面房租赁所得=4000÷(1000+4000)×3381.60   =2705.28(元);   门面房租赁所得应纳税额=2705.28×20%=541.06(元);   2001年5月至2001年12月应纳税额合计   =(67.63+541.06)×8=4869.52(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   =11.50+25.40+601.77+4869.52   =5508.19(元)。   提示:对于个人租赁房屋一般以房屋的用途来判别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如果个人 将原有住房用于对外出租作营业使用,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于“两类”租赁的月 收入均超过4000元的情形,采用上述方法计算的结果与分别计算的结果相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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