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后利润转增资本,个人股东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9-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9/2003信息】 某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将企业税后的
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股东为个人,问:该公司是否
要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
的转塔资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
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因此,该公司将税后的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塔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
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了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红利塔加注册资本。对
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塔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决仪通过时代
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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