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取得红利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9-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9/2003信息】 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02年7月收到一笔
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所得30000元,与办案收入等一并作为事务所的经营收入,该笔投
资是以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投资的,问:这笔所得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律师事务所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入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
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
开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
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
事务所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所得300 00元不应并入经营收入,应按各个投资者的投资
比例分配,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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