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个人所得怎样进行税收抵免
录入时间:2003-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3信息】 税收抵免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
对本国居民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一律予以汇总纳税,但居住国在承认非居住国优先行
使地域管辖权的前提下,允许本国居民来自国外所得在国外己缴纳的所得税额,在应
向本国汇总缴纳所得税额中予以扣除。税收抵免是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的常用方法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个人(即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明确,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
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在执行我国现行税收抵免政策时,应掌握以下具体规定:一是已在境外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
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二是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
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三是同一国家或者地区
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抵免扣除限额。四是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前述规定计算出
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
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
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步骤计算税收抵免(扣除)额以及境内、外所
得的应缴个人所得税额。
首先计算抵免(扣除)限额和允许抵免(扣除)额。
第一步:按我国税法计算境外所得的各自应纳税额,并加总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
不同项目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即该国家或地区的抵扣限额)。其计算公式为:
来自某国或者地区的抵免(扣除)限额=∑(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某-应税项目的所得
-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某一种应纳税项目的净所得+境外实缴税款-费用减除
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公式中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均指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的有关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项目减除不同的费用标准,计算出单项
抵免限额相加后,求得来自某一国家或地区所得的抵免(扣除)限额,即分国的抵免(扣
除)限额。不同国家的抵免(扣除)限额不能相加。
第二步:比较在该国或地区已纳税款与该国或地区的抵免(扣除)限额额度小的,
为允许抵免(扣除)数。
第三步:若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小于抵免(扣除)限额,则两者差额就是在境内应当
补缴的税款;若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大于抵免(扣除)限额,则不需补缴税款,且超过部
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境内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
地区抵免(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计算公式为:
境外所得应补缴税额=∑(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所得-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允许抵免额
第四步:首先,加总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款与境外各国所得的应补缴税款即为当年
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境内所得的应纳税税额+境外各国所得的应补缴税额
其次,纳税义务人在申请抵免(扣除)境外已纳税款的同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
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再次,居民纳税人应分别计算从中国境内取得不同应税项目所得的应纳税税额以
及从境外不同国家取得不同应税项目所得应补缴的税款。
例如:某外藉专家在我国居住已6年,2002年受聘担任我国某公司管理人员,我方
每月付给其薪金8000元人民币。除此项收入外,该专家在A国内每月取得财产租赁收入
960美元,全年已在该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950美元;在B国取得稿酬所得600美元,并已
缴纳个人所得税50美元。假设当时汇率为8.2,问2002年该外籍专家取得的境内、境
外所得在我国共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根据该外籍专家在我国居住时间判断,他已成为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
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境内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所得在月扣除800元的基础上,每月再扣除3200
元附加减除费用。
月应纳税所得额=8000-800-3200=4000(元)
月应纳所得税=500×5%+1500×10%+2000×15%=475(元)
年应纳所得税=475×12=5700(元)
计算境外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在A国财产租赁所得依我国税法计算的年应纳税额为:
960×8.2×(1-20%)×20%×12=15114.24(元)
这个数额同时也是纳税人在A国已纳税款允许从依我国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中
抵免(扣除)的限额。
在B国的稿酬所得依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600×8.2×(1-20%)×20%×(1-30%)=551.04(元)
这个数额也是纳税人在B国已纳税额允许从依我国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扣除)的限额。
计算纳税人来源于A、B两国的所得在我国实际应补缴的税额
在A国取得的所得在我国应补税:
15114.24-1950×8.2=-875.76(元)
计算结果表明允许抵免限额小于来源于A国所得已缴纳的税额,则不需补税,但其
超过限额部分(875.76元),不能在该纳税人从我国境内或B国取得的所得的应纳税额
中抵扣,只能在2002年以后五年内A国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在B国取得的所得在我国应补税:
551.04-50×8.2=141.04(元)
计算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境外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5700+141.04=5841.04(元)
假设上例中外籍专家稿酬所得600美元,不是来源于B国,而是同样来源于A国,其
他已知条件均不变,则该专家来源于A国的所得是否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A国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
960×8.2×(1-20%)×20%×12=15114.24(元)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
600×8.2×(1-20%)×20%×(1-30%)=551.04(元)
允许抵免(扣除)额
15114.24+551.04=15665.28(元)
在A国已缴的税额换算成人民币金额
(1950+50)×8.2=16400(元)
因为在A国已缴税额16400元,大于允许抵免额15665.28元,所以,该专家从A国
取得的收入总额不需补缴个人所得税。未抵扣完的部分734.72元(16400-15665.28),
只能从2002年以后的五年内来源于A国的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又假设上例中外籍专家在A国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已缴个人所得税只有1200美元,
其他已知条件不变,则该专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否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在A国的财产租赁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960×8.2×(1-20%)×20%×12=15114.24(元)
已在A国缴纳的税额换算成人民币金额
1200×8.2=9840(元)
在A国取得的收入应补税额
15114.24-9840=5274.24(元)
在B国取得的稿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600×8.2×(1-20%)×(1-30%)=551.04(元)
在B国已缴纳的税额换算成人民币金额
50×8.2=410(元)
在B国取得的收入应补税额
551.04-410=141.04(元)
专家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5274.24+141.04=5415.28(元)(ap2003080171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