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里的临时工也该交税
录入时间:2003-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3信息】 伴随城市知名度的提高,旅游服务业成为
最直接的受益者。加之中国人世、申奥成功等一系列好消息,又使酒店业获得了空前
的发展机遇。一时间大小酒店鳞次栉比,经营收入节节攀升。与其他产业相比,酒店
业因其服务经营的独特性,在佣工等方面更具有不稳定性。首先,滨海旅游城市的客
流量季节性变化造成了酒店业客源的淡旺季差异明显。而对具体从事服务的佣工人数
的数量要求,也会随季节的不同而多寡不均;其次,因为酒店业的经营状况在一年中
波动较大,人力成本参差不齐,使得在该行业就业的人员流动性增大。此外,外来务
工人员作为该行业从业者的主流,其本身就造成了酒店业佣工的不稳定性。
在检查中我们发现,临时务工者按其收入大致可划分为几类:第一类,高收入者,
多为经营项目承包人、厨师等;第二类,中低收入者,主要包括搓澡工、按摩师、服
务员、职业技校实习生等。尽管《劳动法》的相关条款已对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合
法佣工手续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经营管理者出于种种利益考虑,促使这部分从业者
成为了“临时工”。
这里所说的临时佣工,按照税收法规的解释应为独立个人劳务的提供者,是指个
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报酬的人员,是相对于那些在劳动管理部门
办理了劳资手续的,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
雇而得到报酬的人员而言的,但是作为税款扣缴义务人的酒店并未全面理解上述规定
的含义,有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了临时佣工的个人所得税,有的干脆什么税也不
交。
以一个月收入3000元的厨师为例,如果他提供的是独立个人劳务,那就应当交纳
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为:应纳营业税=3000×5%=150元,应
纳城建税=150×7%=10.5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50×3%=4.5元,应纳地方教
育费=150×1%=1.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技个人负担税款的方法计算)=(3000 -
800-150-10.5-4.5-1.5)× 20%=406.70元,当月共计应纳税573.20元。
如果错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只交纳了205元的个人所得税,则少纳税款368.20
元,这一个人一年就少纳税4418.40元,10个人、20个人是多少呢?还有多少家这样做
的酒店呢?需要强调的是,许多人误以为月收入不超过起征点就什么税也不用交,因此
少纳了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环节的营业税金及附加,800元的月收入应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是44.4元(可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扣税),这也是一个相当大的错漏面。
与人相比,法律似乎无情得多:对临时佣工取得的收入征税,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
为业主不遵守“劳动法”而付出的机会成本。值得一提的是,酒店管理者出于节省成
本开支的目的没有为从业者办理劳资手续,一方面侵害了从业者的合法利益,甚至成
为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另一方面也增大了企业的税收成本,相关费用不能在企业所
得税前列支,酒店还要承担税收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给予处罚的风险,孰利孰弊,还
应三思。因此,除了照章征税外,我们还想再提醒酒店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还是那
句老话,请您别忘了交税。(l 2003 09 008 042 1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