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3信息】 近年来,各地加大改革力度,对国有、集 体企业进行改组、改制、买断,通过“置换企业国有集体资产,有偿解除职工劳动关 系”,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部分企业办税员不知一次性补偿如 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国税发[2000]77号、财税字 [2001]157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湘财税[2001]60号文件精神,谈谈对一次性补偿收入 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政策有: 为推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对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 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 部分,湖南省暂定为24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24000元的部分,按“工资、薪 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 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 扣除。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人员可能在一段时 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 月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 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 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照实际 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 内缴入国库。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某企业由于改制需要与现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工龄长短不同支付以下 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 职工张某工作6年,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23000元。 职工李某工作9年,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33850元,在领取该笔补偿收入时,李某 按规定实际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四项共计4000元。 职工陈某工作11年,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40000元,同时,陈某也按规定实际缴纳 “四项”费(金)共计5000元。 职工刘某工作18年,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57000元,刘某同时也按规定实际缴纳 “四项”费(金)共计6000元。 请分别计算张某、李某、陈某、刘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职工张某一次性补偿收入未超过24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李某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33850元,应就超过24000元部分再扣除实际缴纳的“四 项”费(金)4000元后,按规定计税,其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计税收入 计税收入=33850-24000-4000=5850(元) 第二步计算月应纳税额 李某工作9年,故李某应计税所得额5850元应按9年平均计算,得出商数650元,作 为李某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再按税法规定扣除800元费用后作为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 月应纳税所得额=650-800=-150(元) 经计算李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故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需缴纳个人 所得税。 3、职工陈某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40000元,应就其超过24000元部分再扣除实际缴 纳的的“四项”费(金)5000元后所得额,再按规定计税。 第一步计算补偿收入扣除免税项目后的余额 计税收入=40000-24000-5000=11000(元) 第二步计算月应纳税额 职工陈某工作11年,故陈某应税所得额11000元应按11年平均计算,得出商数1000 元,作为陈某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再按税法规定扣除800元的费用后作为月应纳税所 得额。 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800=200(元)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5%=10(元) 第三步计算陈某应纳税总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11×10=110(元) 综合算式:[(40000-24000-5000)÷11-800]×5%×11=110(元) 刘某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57000元,应就超过24000元其部分再扣除实际缴纳的的 “四项”费(金)6000元后按规定计税,其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补偿收入扣除免税项目后的余额 应税所得额=57000-24000-6000=27000(元) 第二步计算月应纳税额 刘某工作18年,根据规定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故刘某计税收入27000元应铵12 年平均计算,得出商数2250元,作为刘某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再扣除800元的费用后 作为月应纳税所得额。 月应纳税所得额=2250-800=1450(元)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450×10%-25=120(元)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总额 刘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2×120=1440(元) 综合算式如下: {[(57000-24000-6000)÷12-800]×10%-25}×12=1440(元) 结论:该企业在支付职工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对张某、李某不需代扣个人所得税, 对陈某代扣个人所得税110元对刘某代扣个人所得税1440元,并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 (ap20030802212)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