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3信息】 近年来,各地加大改革力度,对国有、集
体企业进行改组、改制、买断,通过“置换企业国有集体资产,有偿解除职工劳动关
系”,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部分企业办税员不知一次性补偿如
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国税发[2000]77号、财税字
[2001]157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湘财税[2001]60号文件精神,谈谈对一次性补偿收入
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政策有:
为推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对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
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
部分,湖南省暂定为24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24000元的部分,按“工资、薪
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
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
扣除。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人员可能在一段时
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
月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
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
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照实际
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
内缴入国库。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某企业由于改制需要与现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工龄长短不同支付以下
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
职工张某工作6年,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23000元。
职工李某工作9年,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33850元,在领取该笔补偿收入时,李某
按规定实际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四项共计4000元。
职工陈某工作11年,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40000元,同时,陈某也按规定实际缴纳
“四项”费(金)共计5000元。
职工刘某工作18年,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57000元,刘某同时也按规定实际缴纳
“四项”费(金)共计6000元。
请分别计算张某、李某、陈某、刘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职工张某一次性补偿收入未超过24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李某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33850元,应就超过24000元部分再扣除实际缴纳的“四
项”费(金)4000元后,按规定计税,其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计税收入
计税收入=33850-24000-4000=5850(元)
第二步计算月应纳税额
李某工作9年,故李某应计税所得额5850元应按9年平均计算,得出商数650元,作
为李某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再按税法规定扣除800元费用后作为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
月应纳税所得额=650-800=-150(元)
经计算李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故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需缴纳个人
所得税。
3、职工陈某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40000元,应就其超过24000元部分再扣除实际缴
纳的的“四项”费(金)5000元后所得额,再按规定计税。
第一步计算补偿收入扣除免税项目后的余额
计税收入=40000-24000-5000=11000(元)
第二步计算月应纳税额
职工陈某工作11年,故陈某应税所得额11000元应按11年平均计算,得出商数1000
元,作为陈某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再按税法规定扣除800元的费用后作为月应纳税所
得额。
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800=200(元)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5%=10(元)
第三步计算陈某应纳税总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11×10=110(元)
综合算式:[(40000-24000-5000)÷11-800]×5%×11=110(元)
刘某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57000元,应就超过24000元其部分再扣除实际缴纳的的
“四项”费(金)6000元后按规定计税,其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补偿收入扣除免税项目后的余额
应税所得额=57000-24000-6000=27000(元)
第二步计算月应纳税额
刘某工作18年,根据规定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故刘某计税收入27000元应铵12
年平均计算,得出商数2250元,作为刘某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再扣除800元的费用后
作为月应纳税所得额。
月应纳税所得额=2250-800=1450(元)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450×10%-25=120(元)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总额
刘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2×120=1440(元)
综合算式如下:
{[(57000-24000-6000)÷12-800]×10%-25}×12=1440(元)
结论:该企业在支付职工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对张某、李某不需代扣个人所得税,
对陈某代扣个人所得税110元对刘某代扣个人所得税1440元,并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
(ap200308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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