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颁发奖金个税不全免
录入时间:2003-07-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3信息】 近日,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该县一家公
司进行所得税汇算检查时发现,2002年,由于公司经营业绩好,公司经理年终获得市
政府奖励2万元,其中奖金1万元,物质奖折价1万元。税务机关决定向该公司经理追
缴个人所得税,并对公司处未代扣代缴税款0.5倍的罚款,企业财务人员不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除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
军以上单位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
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外,其余政府部门为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奖金和实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特殊规定的,均属偶然所得项目,应按20%的税率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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