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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录入时间:2003-08-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4/2003信息】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 期之前,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而导致税款难以保证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限 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税收款的 及时足额入库。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其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 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但必须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程序。税务机关有 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 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 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 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 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 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 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 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纳 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 来取税收保全措施。个人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 之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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