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3信息】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地税局对某工艺柳编
厂进行税务检查,发现该单位今年4月份在召开客户恳谈会时,向参加会议的客户单
位人员发放了价值约96000元的礼品,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决定向这
些人员追缴税款,并对该厂处以未代扣代缴税款1倍的罚款。该厂财务人员认为税务
机关作出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
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
“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若扣缴义
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
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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