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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3-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3信息】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 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 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 改正的,可以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同时制作非正常户认 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1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 务登记。但是,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细则的规定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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