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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税务机关如何进行税务登记核查?

录入时间:2003-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3信息】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 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审查核对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 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行联合检查 验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年检。验审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 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验证标识。验证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验证时 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税务登记证件3年更换一 次,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 确定。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 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   税务机关日常的税务登记稽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之间 按月相互稽核税务登记户数;按季度和年度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和民 政部门核对注册和注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团法人以及他们的组织机构统一 代码,以发现应当登记或应当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利用纳税人报验的购买货物(或接 受劳务服务)取得的发票和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开出的发票,核查其供应商或 客户中末办理税务登记者;对特定地区内从事应纳税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逐一进行 实地核查,清理漏管户及其他有效的核查方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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