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人如何变更税务登记?
录入时间:2003-07-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1/2003信息】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
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
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
(注册登记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
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
明资料;其他有关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
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纳税人税种
登记表;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由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
依法如实填写。税务机关审核后,归入纳税人档案,并在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件
副本的有关栏次内填写变更记录。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税
务机关应当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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