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人如何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复业登记?
录入时间:2003-07-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1/2003信息】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
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
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税
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
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
机关应当就地予以封存。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相应调整已
经核定的应纳税额。具体调整的时限或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纳
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
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并领购发票,纳入正常管理。纳
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
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
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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