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人应如何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录入时间:2003-07-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1/2003信息】 纳税人应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是纳税人履行税务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它表明纳
税人接受了税务机关的管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以据此办理有关征税和纳税事务。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国家税务局
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纳税等都是十分重要
的,同时,对税务机关正确依法执行职务关系也十分重大。因此,税务登记证件不得
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所谓转借,是指纳税人有偿或无偿地将税务登记
证件定期或不定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有人认为,有偿转让给其他
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应视为转租。但并没有对税务登记证件转租的规定,故在税收
征管实践中将其归入转借中。所谓涂改,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用橡皮、涂改
液、消字灵等涂改掉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内容,而改写上与原内容不一致的文字或图
案,或直接将有关文字、图案抹去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纳税人对税务登记证的部
分或全部故意进行增减或烧毁或水渍等破坏手段,使原税务登记证件受到损害,难以
辨认其真实内容的行为;所谓买卖,是指纳税人以营利为目的,将税务登记证件出卖
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所谓伪造,指纳税人以合法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为模本,
用仿制的方式制作虚假的税务登记证件并以假充真的行为。上述五种行为都会直接或
间接地扰乱税收管理秩序,造成应征税款的流失,同时,也成为纳税人偷税、逃税的
重要手段,为此,要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对于违反税务登记证件使用的纳税人,
要依法进行查处。
遗失补证。税务登记收取证件工本费标准为40元,即:税务登记证正本4元;税
务登记证副本4元;税务登记证副本皮2元;税务登记证镜框30元。
变更税务登记收取工本费为8元。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需
作更改的应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即: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税务登记证镜框,
副本皮,纳税人自愿更换,不更换者不收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税务
登记证件三年更换一次,其收取工本费标准同开业税务登记,即40元;纳税人遗失税
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根据其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按标准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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