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税务机关和金融机构应掌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哪些情况?
录入时间:2003-07-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1/2003信息】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
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的账户号码。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
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实行存款实名制之后,所有的存款人均以实
名开设账户。开设账户时,存款人应向金融机构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真实身
份的证件。这样就避免了隐名存款。但是,鉴于各银行之间竞争的存在,一个企业在
多家银行开户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便于税务机关掌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存款
情况、防止税款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和金
融机构应当掌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存款账户和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它包含了两
个内容:其一,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
务登记证件号码。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在于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时的协助税务机关,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关于信息共享的规定,当税务
机关的信息网络与金融机构的信息网络连接后,即金税工程全面实施后,更加有利于
税务机关的税务执法;其二,税务机关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的存款账户号码,这样更加有利于金融机构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
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
税务机关是法定的税务主管机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查询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金融机构有义务予以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
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
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
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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