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哪些情况下纳税人应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录入时间:2003-07-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1/2003信息】 税务登记通常可以分为开业税务登记、变
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于开业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为开业
税务登记。纳税人在营业过程中常常会发生这样那样的变化,这些变化往往会引起税
务登记的变化。为了有效地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防止漏征、漏管现象的出现
和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当税务登记的内
容发生变化时,要求纳税人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是十分必要的。如果纳税人
的变化不是根本性的,不会引起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纳税主体地位的变化,那么,这
时纳税人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就属于变更税务登记。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发生诸如名
称改变、法人代表改变、经济性质改变、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增减注册资本、生产
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隶属关系改变
等上述情形之一的,须按规定,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
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变更税务登记的报告,并附送有关证件。税务
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出的变更税务登记的报告和附送的证件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
律规定的,应予以办理税务登记;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及时
予以说明和答复。
如果纳税人的变化是根本性的,引起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主体地位的变化,那么,
这时纳税人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就是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与变更税务登记
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它意味着纳税人作为纳税主体在法律意义上的不复存在。引起注
销税务登记的情形通常有:歇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应当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
和其他情形。当需要进行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先持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报告,向原
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罚款,交回已领或己购买未用的发票和发票的购买簿、缴款书及税务机关发给的其
他证件,这一切都结清办妥之后,税务机关才会开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及
其他有关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先税务、后工商保证了
税务机关能及时、足额收回未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防止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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