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执法应遵守哪些规定?
录入时间:2003-07-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1/2003信息】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是税收法律、法规、
政策的具体执行者。税务执法情况的好坏,不仅关系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
贯彻、实施,而且也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好坏。因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所谓“秉公执法”,是指坚
持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维护国
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利益,秉公执法,要求在执法过程中,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公平、公正地处理问题。税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即忠实于本职工作,
热爱本职工作,遵守本职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积极、认真、努力、踏实地做好本职
工作,不贪、不拿、不要,一心为公、两袖清风。现在各行业都在大力提倡文明、优
质的服务,税务机关面对的是千千万万的纳税人,影响面大,更应如此。在执法工作
中礼貌待人、文明服务,才会使纳税人自觉纳税,支援国家建设。税务机关、税务人
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例如陈述权、申辩权、申
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
只有保护了其权利,才能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机务、税务人员要依法接受监督,这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广大税务
人员的主流是好的,他们能够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秉
公执法,不谋私利,为政清廉,但确有少数为政不廉的腐败分子,因此,有必要将税
务机关的税务执法活动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
扣缴义务人。索贿受贿,指以种种方式、手段、借口索要各种贿赂和接受各种贿赂。
对税务人员来说,在向纳税人征税过程中,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上的便利向纳税人和
有关单位、个人索要贿赂(包括现金、物品等),不得接受纳税人和有关单位、个人的
贿赂。徇私舞弊,指为牟取私利采取种种手段,违反法律、法规和原则的行为,例如:
税务人员把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变相挪用或贪污,再如,税务人员为从纳税人方面获
得好处而对纳税人少征、不征税等,都是徇私舞弊的表现。玩忽职守,指不忠实于本
职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待本职工作不关心,不负责,听之任之,采取无所谓的
态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属于违法违纪行为,不仅会侵害纳税人的合
法权益,也会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而且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因此,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还明确规定税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
人。这是因为,多征税款既不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也有损于纳税人的合法利益。而
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则更为法律所不允许。所谓“故意刁难”,是指有意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行为挑毛病、设障碍、出难题,给他们造成经营或生活等方
面的困难,以达到某种目的。此类行为,往往直接损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正当利
益,败坏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必须依法予以
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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