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非本企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积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2003信息】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
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
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除已
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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