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2003信息】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 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 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税;但可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