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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个人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3-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2003信息】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 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 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年超过90日或在 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 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 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 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 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其中, 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 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连续或累 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 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 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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