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3-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2003信息】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
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
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临时离
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
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
业、机构支付。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
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当月应纳
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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