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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3-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2003信息】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 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 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 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 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 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 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 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 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上述个人每月 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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