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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如何认定?

录入时间:2003-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3信息】 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 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 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 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 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 再行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 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 述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 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 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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