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纳税地点和时间?
录入时间:2003-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3信息】 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境外已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准予按照有
关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
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
算清缴、多退少补。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由各地
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纳税人年终一次
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1年内分次
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
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迟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
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终
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
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
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用邮寄方
式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
日期。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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