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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出示哪些凭证?

录入时间:2003-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3信息】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 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 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 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 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的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 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 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扣缴义务 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 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 扣缴义务人负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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