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2003-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3信息】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
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
支付单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
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
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
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
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
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
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
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
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
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
(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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