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录入时间:2003-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3信息】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税制,采用定额和定
率两种方法扣除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劳动分工、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
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各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从形式上表
现为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每月收入额可减除:①法定费用800元;②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和福利费(包括执行公务员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
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副食品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460元;③按
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但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可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附加减除3200元,仅就超过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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