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3-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3信息】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
得实行定额费用扣除法。个人所得工资、薪金按月征税,国家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工
资或薪金扣除800元后的余额,我省规定应纳税额是工资或薪金扣除1100元后的余额。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
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
有价证券按票面价格计算,实物应按取得时的市场价格折算金额。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一、应纳所得额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
义务人。我省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每月工资或薪金收入总额-1100元
(2)应纳税额=工资或薪金月应税额×适用税额-速算扣除数
例1.职工张某于2002年11月取得工资收入2000元,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1100=900(元)
应纳税额=900×10%-25=65(元)
例2.省直驻榕A企业职工陈某于2002年11月取得工资及各项补助2800元,其中包
括:(1)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助100元;(2)本单位的误餐补助150元;
(3)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陈某的住房补贴400元,医药补助费150元。(4)企业按政府
规定代扣住房公积金216元,基本医疗保险费54元,基本养老保险金189元,失业保险
金27元。试计算该企业本月应为陈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解答:(1)应纳税所得额=2800-1100-100-216-54-189-27=1114(元)
(2)应纳税额=1114×10%-25=86.40(元)
例3 某企业职工刘某2002年12月取得下列收入:(1)本月工资及奖金2200元;
(2)该企业年终考评,本月还取得了“13个月”工资1800元;(3)因家庭遭水灾,生活
困难,经领导研究,从企业福利费中支出困难生活补助1000元。试计算该企业应为刘
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解答:(1)本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2200-1100=1100(元)
(2)应纳税额=1100×10%-25=85(元)
(3)“双薪”应纳税额=1800×10%-25=155(元)
(4)本月刘某应纳税额=85+155=240(元)
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注意的问题
1.根据财税字[1997]144号及国税发[2000]83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
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不计
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
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的上述四个项目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
贴,不征税。免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
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次数,按规定的标准
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
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在例2中,陈某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税,误
餐补助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应按规定征税。
2.实行“双薪制”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应比照“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
薪”进行。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
实行“双薪制”(按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
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
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
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我省1100元)的,应以“
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我省11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
所得额,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
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
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
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对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
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以及从福利费和工
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
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如例3企业在按规定提取的
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刘某的困难生活补助1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其本月所得的“
双薪”1800元必须纳税。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还应注意下列内容:(1)个人超过国家或
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金,
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领取提
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外籍
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
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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