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俭学涉税问题解答
录入时间:2003-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3信息】 一名从贫困地区走进都市校园的在校大学
生。学校为解决他的生活费问题,照顾安排他利用早晚时间打扫校园卫生,每月付给
他200元的劳务费。他为了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利用双休日担任中学生的数、理、
化家教辅导老师,用此项收入(每月大约500元)来交纳学费。问:学生勤工俭学取得
的收入应依法纳税,那他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税?对学生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打扫校园卫生
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征税范围,但该条例第6条规定,对学生勤工俭学
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文
件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
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该学生取得的打扫校园卫生、家教收入,应按劳务报
酬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
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劳务报酬所得,属一次性
收入的,以该项收入为一次;属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
次。
该学生每月取得的打扫校园卫生收入、家教收入均未超过800元,在分别减除800
元的费用后,其所得额均为负数,因此、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取得的上述项目
的收入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标准,则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地方税务主管机
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i20030603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