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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总经理住宿支出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3信息】  某公司是1996年成立的一家日资独资公司, 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横田秀幸(日本人)常住中国(公司目前就一个外籍人),1996年开 始住宾馆或借住别墅到现在。因住宾馆或借住别墅是一笔无穷的支出,所以公司购买 了一套别墅给总经理住。经董事会决议别墅金额分6年作为“住房补贴”补贴给总经理, 以后不再考虑总经理住宿支出。以上做法基于财经字[1994]020号文件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项目中第一条: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 补贴、搬家费、洗衣费。每年地税外税分局对于外国人汇算清缴时发放的免税表格也 基于上述文件。而到了2002年12月17日,把上述资料送达地税外税分局申报时,一位 新来的税务人员非要参照国税[1995]115号文件规定的“外国企业或外商企业为其雇员 购买的住房应并入工资收入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来办理。问题焦点是:[1995]115号 文件中雇员的对象非常不明确,如果雇员的对象包含像我公司总经理那样的外国人的 话,那么,[1995]115号文件与[1994]020就产生了矛盾,换句话说,还有没有外国人 能适用[1994]020号中的免税第一条?!如果两个文件不矛盾的话,那么[1995]115号文 件中雇员的对象不应包含外国人,而只指中国籍人员。以上疑问请给予答复。   上述反映,该公司购买了一套别墅给总经理横田先生居住,所用购置价款分6年作 为给总经理的住房补贴,此后不再考虑总经理住宿支出,询问总经理横田先生所得上 述住房补贴是否应计入个人工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答: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 税字020号]第二条所说,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可 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指来华工作或任职的外籍人员,在华没有永久性住所,需 要解决短期住宿而由雇主给予的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住房补贴,正如横田先 生从1996年开始的住宾馆的住房支出,可以凭单据报销那样,对此种情况得到的住房 补贴,可以不计入个人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该公司购买一套别墅给总经理居住,其价款分6年作为给总经理的“住房补贴”。 此种情况,相当于以垫付款形式购置别墅,再以分期收款形式提供给总经理,已 不属于住宿性的住房补贴,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 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将 上述“住房补贴”分期计入其工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z20030207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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