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7-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4/2003信息】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
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
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支付利息或者办理储蓄存款
自动转存业务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结
付单上注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国库,并向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
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人中央国库。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义
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上述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
支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
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当依照本办法
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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