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冬季取暖费应纳个人所得税吗?

录入时间:2003-06-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7/2003信息】 最近,我们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发现, 许多纳税人对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存有疑问,不少企事业 单位会计认为,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不用缴纳个 人所得税,理由是根据《地税函[2002]251号》文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 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允许税前扣除标准为650元、200元和600元,企业发放 的上述支出,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上述支出直 接列入企业管理费用,不记入企业应付工资总额,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理 解是错误的。   首先,上述费用不计入企业应付工资总额应理解为在限额以内发放的部分可以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并不是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次,据《个人所 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 金、年终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冬季取暖费、防 暑降温费为与任职或受雇有关所得。有人认为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 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据国税发[1998]155号之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 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再者,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 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 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 离休生活补助费;   (8)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资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 账户所得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A住房公积金;B医疗保险金;C基本养老保险金; D失业保险金;   (10)另据国税发[1994]89号文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包括独生 子女费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 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根据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 动保护费应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y20030503712)(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