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该怎样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录入时间:2003-05-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6/2003信息】 某汽车修理厂的私人小老板。2000年10月
以2100万元的价格将所在市一家破产的国有商场的整体资产买断,于2001年3月重新
以其个人的名义注册了个人独资性质的企业,并于2001年12月开业。因开业前该人已
聘请市淮兴资产评估所对原商场的固定资产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为固定资产原
值4612万元,净值2800万元。所以该老板便要求他的财务人员按4612万元的基数计提
固定资产折旧。最近,该市地税局在与他结算个人所得税时,认为他的商场不应该以
4612万元为基数而应该以2100万元为基数计提折旧。问:该商场以4612万元为基数提
取折旧在税前扣除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的答复精神,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缴纳投资者个
人所得税,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照购人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不能按照资产评估原值计提折旧。即该老板已经按资产评估原值计提折旧,其超过实
际购入价的部分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也不能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该市地
税局在计算该老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准许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拆旧的计提基数应
当是2100万元,而不是4612万元。该市地税局的做法是正确的。(ay20030405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