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录入时间:2003-05-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2/2003信息】 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以销售额作为个人
经营所得,乘以3%的税率来核征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现行有关税法在
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时,对于能建账的小个体工商户,是否有统一的成本扣除
率和费用、税金、损失等其他扣除项目和统一标准?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
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
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采用上述计算方法。同时,《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还规定,对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
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
在实际工作中,对经营规模小又无建账能力,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
商户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它主要是以纳税人的经营收入为依据进行测算后确定
相应的税负。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个体工商户税负水平时,应在充分考虑其收入水平、
行业规模、地段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测算来确定,并且应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
方式进行评定。纳税人如果认为其税负水平过高或过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要求重新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i20030502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