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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什么法规来计算职工个人取得的“双薪”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4-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0/2003信息】 答:如何计算职工个人取得的“双薪”所 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对此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 其雇员多发放1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 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 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 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 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怎样正确计算职工个人取得的“双薪”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特为您举例计算 如下:   某事业单位实行“双薪制”。2002年12月,职工王红从该事业单位领取当月工资 700元和“双薪”650元;职工江霞从该事业单位领取当月工资900元和“双薪”850元。 问该单位应分别为王红、江霞代扣代激多少个人所得税?   一、王红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王红当月取得的工资不足800元,按照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应以“双薪” 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   王红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双薪”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700+650-800=550 (元)   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 25。王红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双薪”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50×10%-25= 30(元)   二、江霞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江霞当月取得的工资大于800元,按照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其“双薪” 所得应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税时不再扣除费用。   江霞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900-800=100(元)   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江霞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5%=5(元)   江霞的“双薪”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850元。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 率表”,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江霞的“双薪”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为:850×10%-25=60(元)   江霞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双薪”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5+60=65(元)   该单位应为王红、江霞代扣代缴2002年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双薪”所得应 纳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30元和65元。 (i2003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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