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什么法规来计算职工个人取得的“双薪”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4-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0/2003信息】 答:如何计算职工个人取得的“双薪”所
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对此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
其雇员多发放1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
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
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
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
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怎样正确计算职工个人取得的“双薪”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特为您举例计算
如下:
某事业单位实行“双薪制”。2002年12月,职工王红从该事业单位领取当月工资
700元和“双薪”650元;职工江霞从该事业单位领取当月工资900元和“双薪”850元。
问该单位应分别为王红、江霞代扣代激多少个人所得税?
一、王红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王红当月取得的工资不足800元,按照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应以“双薪”
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
王红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双薪”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700+650-800=550
(元)
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
25。王红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双薪”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50×10%-25=
30(元)
二、江霞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江霞当月取得的工资大于800元,按照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其“双薪”
所得应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税时不再扣除费用。
江霞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900-800=100(元)
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江霞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5%=5(元)
江霞的“双薪”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850元。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
率表”,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江霞的“双薪”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为:850×10%-25=60(元)
江霞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双薪”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5+60=65(元)
该单位应为王红、江霞代扣代缴2002年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双薪”所得应
纳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30元和65元。 (i20030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