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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改革后个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4-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0/2003信息】 某乡村医师,从医多年,现在医疗改革以 后,每月纯工资不到500元,问:应该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哪几种方法和标准?营 利性和非营利性有没有区别?   答:医疗机构改革后个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按现行税收政策答复如下:   1.如该医师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形式从 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他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应纳 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该医师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 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也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 人所得税。   2.如该医师从事医疗活动的经营场所属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 由他承包经营且经营成果归他个人所有,则该医师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该医师是乡村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于个人取得的所得,政策规定不论是来源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所得,都应 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i200303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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