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自然灾害后是否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4-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0/2003信息】 去年7月底的一场暴雨,给某县大路乡砖瓦
行业带来巨大损失。其中港畈砖厂、大路江砖厂两家直接经济损失各在10万元以上。
砖厂是承包经营,采取的是“查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请问:对遭受自然灾害损失价值超过其核定年利润额的企业是否应征个人所得税?
如报批减免要经过哪些程序?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税。从上述情况
看,在确认取得的承包所得时,承包人因受自然灾害,损失巨大已无应税所得,应当
不征税。对承包人遭受自然灾害损失后有无应税所得,应由基层税务机关严格按税法
的有关规定确定后,按减免税管理权限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减免税。
(i200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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