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住房免费使用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4-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1/2003信息】 近日,某外商投资企业举办购物有奖活动,
规定特等奖为一套住房的10年免费使用权(10年内可以由中奖者自住,也可出租,
10年后归还房子),一等奖为一部桑塔纳轿车的10年免费使用权。陈某在这次购物有
奖活动中,得到一套90平方米住房的10年免费使用权。对取得这套住房的免费使用权
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使用权作奖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
[1999]549号),消费者取得了实物的使用权,可以运用该使用权获取收入或节省费用,
使用权实质上是实物形态所得的表现形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个人取得
的实物所得含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所得。因此,可以认定消费者取得的住房、汽车
的免费使用权,不管是自用或出租,已经取得了实物形式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提供住房、汽车的企业代扣代缴。应纳税所得额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所获得
奖品合理确定。 (ar20030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