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2003信息】[回放]2002年7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了《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
《批复》规定:
在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应按照以下原
则执行: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
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
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
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有《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点评]国税函[2002]629号文,就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比如,
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给雇员每年多发放一
个月的工资。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及个人参加企业有奖销售活动取得的赠品
所得、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如何纳税的问题。也许这几个问题都涉
及具体收入的征缴计算问题,所以引起了人们重视,反而掩盖了该文件一个很重要的
内容,即,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范围。纳
税人在思想上可能会有一种误解,以为凡是有减免税规定的,就可以自动享受,实则
不然,按629号文件精神,对①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②自己无法准确判断的
③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的残疾、孤老、烈属个人所得和因自然灾害损失
严重的,等等情形,均要求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获准后才能享受优惠。所以。纳税人
千万不要自己以为应该享受优惠就不履行程序规定申请减免,这可能造成对己不利的
局面。 (ape20030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