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3/20/2003信息】[回放]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6月2
0日发布的《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6]107号)规定: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
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
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之后,合计其全年
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
除数]×12
[点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即企
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
效益收入。现在年关己过,正是考核算账的时候,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在发放经营
者奖金时应正确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107号文的规定应该是比较明确的,现举
例说明:李先生在一家实行年薪制企业任职总经理,2002年每月基本收入200
0元,年终效益工资收入为60000元。
李先生每月缴税款(2000-800)×10%-25=95(元)
全年应纳税额={[(2000×12+60000)/12-800]×20
%-375}×12=10380(元)
年终应补税款=10380-95×12=9240(元)
(m20030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