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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补助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0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2/2003信息】 目前,许多财务人员对各种各样补贴、补 助、津贴的税务和会计处理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迷惑,特别是在应纳个人所得税、企业 所得税以及账务处理上容易混淆,从而直接导致职工个人和企业多缴或少缴税款。为 了方便广大纳税人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减少税收负担,规避税务风险,下面将个人所 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财会制度对补贴、补助的规定介绍给大家。 一、各种补贴补助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规规定,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 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 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还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 贴;从福利费中开支的职工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 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外 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地区补贴、物价补 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从福利费中开支的职工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离退休、 退职人员的各项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 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 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 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对于从超出国家规 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 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 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均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 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不征税的 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 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 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 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 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 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 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 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国税函[1996]673号文件规定,职工取暖补贴和防暑降温费,可在省 级税务机关确定的最高限额内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 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企业所得 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工资、薪金支出。 二、各种补贴补助的财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准则、政策规定,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 定的工资标准、工时、产量记录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按规 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也应计入各工资项目。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具体 包括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政策还规定,制造费用是指在生产中发生的那些不能归入直接材料、直接工资、 其他直接支出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各个生产单位(分厂、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 所发生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单位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的 折旧费、维修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等。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 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 费、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 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 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 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 货跌价准备等。其中公司经费包括企业厂部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 折旧费、修理费、物件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经费;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 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交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 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职工退休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 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费用。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 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在应由企业负担的 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不 含融资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用,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 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 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也包括在内。 通过对以上财会政策的理解,对于补贴补助账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1.工资性质的补贴补助:这部分补助补贴主要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包括误餐 补助、地区补贴、物价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等。其账务处理,借记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 补贴补助”。 2.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列支的补贴补助:在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列支的补 贴补助主要指托儿补助费;职工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等。其账务处理,借记“应付福 利费”“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贷记“现金”等科目。 3.直接在相关费用中列支的补贴补助:可以直接计入有关费用的补贴补助包括 差旅费津贴;独生子女补贴;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各 项补助;职工取暖补贴和防暑降温费等。其账务处理,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不同补贴补助的税务和财会处理是不一样的,同样一种补贴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和 企业所得税处理也不一样。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不能仅仅局限于“应付工 资”科目,并且“应付工资”科目中的一些项目也需要调整。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 要注意区分哪些补贴补助计入工资、薪金,哪些补贴补助在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开支, 哪些补贴补助可以计入有关费用直接在税前列支。因为不同的处理方式,将产生不同 的纳税后果。 (m20030205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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