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补作福利缴税才踏实
录入时间:2003-0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9/2003信息】 某公司成立于1995年。为改善员工福
利,公司按照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为每位员工随工资发放医疗补助费,平均每
人每月153元。近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01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要求
该公司就随工资发放的医疗补助费补缴个人所得税,全年共补缴1.1万元。财务人
员说,自公司成立几年来,发放员工医疗补助费时都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
其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
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
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
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
领取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