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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录入时间:2002-1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5/2002信息】 我厂属村办集体企业,于1997年民间 借款创办,至今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货款利率发付借款利息。现地税稽查人员向我企 业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此前税务部门没有委托我厂代扣代缴税款事宜。请问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我厂是否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答: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 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 军队、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个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 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厂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应依法履行。 (i20011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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